河南省建设厅转发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建建〔2007〕27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二○○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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