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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对晋建建字〔2007〕21号文的回复意见的通知(豫建建〔2007〕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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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对晋建建字〔2007〕21号文的回复意见》(建市函〔2007〕67号)转发给你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可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不受中央或者地方 投资来源的限制,请各地认真宣传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晋建建字〔2007〕21号文的回复意见
二○○七年三月六日 附件: 关于对晋建建字[2007]21号文的回复意见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92号公告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建建字[2007]2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招标投标法》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认定。” 新近颁布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规定:“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取得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可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 修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不受中央或者地方投资来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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