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编者按语:现将漯河市招标办关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申报虚假业绩的分析报告印发各单位,望认真阅读,以供借鉴。 在新的形势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特点,对我们加强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招投标行为,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我们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中,要注重调查、分析研究,针对问题,提出建议性意见。更好地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于招投标活动中申报虚假业绩情况的分析报告 漯河市招标办
进入2008年以来,在我市的大型公建项目中,屡次出现了投标人利用虚假业绩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例如太行山路 澧河桥、漯河市政府驻郑州办事处海容大厦幕墙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申报虚假招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严重违背了招投标活动的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针对目前的形势特点,我办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现将有关 情况分析如下: 一、申报虚假业绩的表现形式 招投标活动中的所谓申报虚假业绩,就是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根据项目的特点,按照择优的原则,要求投标人具有 类似的施工经历或者获奖经历,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但不法投标人在投标中为了增加中标的希望,采用虚拟施工经历 或奖励,瞒报不良行为,骗取中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 1、在资格预审中申报虚假类似经历或奖励。在国有投资的项目中,招标人为了降低招标成本,往往采取资格预审的办法来减 少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资格预审文件中一般都设有同类工程业绩加分和投标人的获奖加分,目的是为了充分体现择优的原则。但是 ,有些投标人为了能够入围,往往提供伪造的证明材料,企图蒙混过关。 2、在投标活动中申报虚假类似经历或奖励。一些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业绩奖励的加分项目,采用伪造合同、获奖证书 等手段,向评标委员会出示伪造的证明文件,骗取加分,谋取中标。 3、伪造投标项目经理证书参加投标。《河南省项目经理管理办法》中规定,一个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同时做一个项目的负责 人,签订施工合同后,主管部门一般采用暂扣项目经理证的办法。但是,有些投标企业为了提高中标概率,使用业绩最好的项目经 理参加投标,如果该项目经理正在进行施工,就采取使用伪造项目经理证书的办法参加投标。 4、在投标中隐瞒不良行为。招投标的原则之一就是诚实守信。因此,在招标文件中一般都规定有失信惩戒的条款。例如拖欠 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等等。但是,有些投标单位采取瞒报不良行为的手段,抱着侥幸心理欺骗评标委员会。 二、申报虚假业绩情况的原因分析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之所以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虚假业绩的情况,主要存在下列原因: 1、国内统一的信息平台尚未建立。随着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目前我市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来自全国各地,但是,本市以 外的施工企业的情况,我们基本上是无法获取。要想了解情况,只有找到项目所在地的项目当事人和主管部门寻求帮助。因此,信 息披露不完全和信息获取手段有限,就造成外地企业在本市参加投标使用虚假业绩的客观条件。 2、使用虚假业绩的违法成本太低。投标人申报业绩的真伪,调查取证环节费用太高,一般都要到项目地点现场取证。即使是 调查落实后,对违法投标人的处理也仅限于一省一市,影响不到其他地方建筑市场的投标活动。而投标人注册地的主管部门基于地 方保护,基本上是不作处理的。 3、招标文件的业绩条款分值设置不合理。有些招标人为了择优,没有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特点设定业绩加分分值,而是一味提 高业绩要求,加分过重,影响了评标办法的合理设置。造成了投标人不惜伪造文件,虚报瞒报。 三、治理申报虚假业绩行为的处理意见 投标人使用虚假文件骗取中标,严重扰乱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必须依法从严查处,并且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 措施,从根本上消除类似违法行为。 1、对申报虚假业绩的投标人严厉处罚。《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使用虚假业绩的投标人,项 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依法严厉处罚后,还要上网公示,并抄报建设部和抄送投标人注册地主管部门,由建设部责令其严肃依法处理 ,形成全国一盘棋的统一大市场。 2、对中标人申报的业绩进行公示。在对中标人投标概况进行公示的同时,把中标人申报业绩一并公示,接受行业和社会的监 督,提高投标的公开性。 3、弱化业绩的作用。业绩是投标人过去经历的综合体现,反映投标人的市场信誉和实力,在招投标活动中取消业绩加分也是 不可取的,会造成投标人的创优积极性大大降低,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都非常不利。因此,招标人应根据自己项目的特点和规 模,合理设置业绩分值,既能体现业绩的作用,又使业绩加分不是关键因素。
|
||||||||||||
|
|
| 网站合作 | 协会介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法律法规 | 数据中心 | 企业上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