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简报
 
第十六期
 
2007年01月23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7]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 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 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 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公布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在健全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好诚信信息的发布工作。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依托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资源条件,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条  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布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参照本规定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

    第十一条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各地诚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开放诚信行为信息,维护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本办法和认定标准加以补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04]2号)要求,准确把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七条  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如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等)和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信息,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建委强化评标专家培训  提升评标专家素质

     2006年12月7日至31日,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在信阳市举办了三期评标专家培训班,信阳市从事建设工程评标工作和预申报的480余名评标专家(含八县)参加了培训,为将来建立评标专家分库奠定了良好基础。

     对于评标专家的培训,信阳市建委非常重视,列入了工作计划,提出了明确要求和目标。在开班仪式上,信阳市建委副主任吕本新到会祝贺并讲话。他指出,省招标投标协会根据各地市具体情况,把培训安排到地市,极大地方便了分散在市地的评标专家。他要求参加学习的专家们重视此次培训,全面提升评标专家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促进信阳市评标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做出积极努力。信阳市招标办陈卫东主任对评标专家提出三点希望:一是严格依法评标,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招投标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依法评标水平;二是要严格履行评标职责,不受外部干扰,不论项目大小,都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评好标;三是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消除人为因素影响,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的侵蚀。陈主任还对招标办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四个加强”:一是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建立对专家评标情况的反馈和考核机制,促进高素质评标专家队伍的建设;二是加强对评标专家法定权利的维护,支持评标专家履行义务,进一步调动专家评标工作积极性;三是加强对评标办法科学性和评标程序规范性的研究与完善,切实提高评标的质量;四是加强对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不规范行为制约措施的研究。

     信阳市建委通过强化评标专家培训,从四个方面提升评标专家素质:一是良好职业道德。包括:评标的公正之心,日常的廉洁之行,现场的守纪之举,交谈的保密之言等。二是较强的法律意识。应该熟知和掌握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防止评标行为的随意性,依法依规开展评标活动。三是勤勉的敬业精神。敬业是对从业者的基本要求,敬业精神体现了一个从业者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由于评标是一项非常专业且非常精细的工作,不能有丝毫的错误,作为评标专家,必须随叫随到,且要准时到达。这就尤其需要评标专家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四是坚强的清廉意志,在思想上始终筑起一道坚固的防腐拒蚀的堤坝,增强免疫力和抵抗力。

     省协会召开座谈会 广泛证求《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新年伊始,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同专家组一道,分别在新乡、许昌两地召开了座谈会,送去了新年的祝福。并与全省各地招标办主任及部分交易中心主任座谈,广泛证求对《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修改意见。

    06年末,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中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组长姚兵同志及省厅何雄副厅长对建设信用管理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提出要加大力度,把建设信用管理工作抓好做好。为了使《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更具有指导性、操作性,省协会专门在豫北、豫南组织了这两次座谈会。地市招标办领导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结合各地市的不同情况,介绍了在建设信用方面的成功经验,提出自己的修改建议,普遍认为,《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导思想明确,符合当前形势的需要,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希望进一步修改尽快出台,促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方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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